村支书朋友圈晒3张照片,7人受处分
“没想到过了这么久,
还是逃不了处理……”
近日湖北省竹山县楼台乡
某村党支部书记、村委会主任蒋某
怎么也没想到
四年前的违规旅游问题
依然逃不过群众监督的眼睛
更逃不过纪检监察机关的严格执纪
前不久,竹山县纪委监委接到群众举报,反映蒋某等人接受个体老板支付费用到景区旅游的问题。接到问题线索后,该县纪委监委随即成立调查组,对问题线索展开核实。
调查组实地走访中,有群众反映并提供蒋某曾在朋友圈发过的三张旅游照片,经过细致比对分析,发现景区照片拍摄时间与蒋某在外地参观学习时间高度吻合,初步研判蒋某等人可能涉及违规旅游问题。参加此次学习的有蒋某以及该村村委会其他6名人员,目的是考察学习香菇种植技术。
个体老板为什么借考察学习之机邀请村干部去景区旅游,这背后有没有更大的利益往来?带着疑问,调查组找到蒋某等寻求答案,向他们严肃地提出质疑。
“你们到外地学习香菇种植技术是不是正常开展的?都去了哪些地方?”调查组工作人员找到蒋某询问情况。
“我们主要参观学习了香菇种植基地。”蒋某回答。
“那你们到外地学习香菇种植技术,都有哪些人?”调查组工作人员问道。
“时间有些久了,我有些记不清楚了……”蒋某支支吾吾。
“请你解释一下,你们外出学习,为什么还拍有到景区游玩的照片?”面对证据,蒋某承认了学习结束后旅游的事实。
“个体老板为什么邀请你们到景区游玩?”调查组工作人员追问道。
“因为个体老板开设食用菌专业合作社之前,在村上承包了一些建筑工程项目。”
“那这次外出的差旅费是怎么报销的,共报销了多少钱?”调查组工作人员紧追不放。
蒋某见事情瞒不住了,说出了真相。原来,2018年,该村香菇种植合作社个体老板尤某以学习香菇种植技术为名,邀请村干部多人在参观学习香菇种植技术后,就近到4A级景区游玩,相关费用均由尤某支付。
最终,蒋某还因其他违纪问题,被竹山县纪委监委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,其他6名相关人员均受到了相应的处分。针对案件暴露出的问题,该县纪委监委发出监察建议书和工作提醒函,督促该乡以案为鉴,建章立制、堵塞漏洞。
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
第九十二条 接受、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、健身、娱乐等活动安排,情节较重的,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。
第一百零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,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,情节较轻的,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;情节较重的,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开除党籍处分:
(一)公款旅游或者以学习培训、考察调研、职工疗养等为名变相公款旅游的;
(二)改变公务行程,借机旅游的;
(三)参加所管理企业、下属单位组织的考察活动,借机旅游的。
以考察、学习、培训、研讨、招商、参展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(境)旅游的,依照前款规定处理。
文章来源:广东普法综合整理,主要内容源自中国纪检监察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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